为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阜阳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18日至5月18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一)信函方式: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151号阜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邮编:236010
(二)电邮方式:fysjdk2019@163.com
(三)传真方式:0558-2262918
特此公告。
阜阳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8日
阜阳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勤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招用并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应当从严控制,其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依法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方式使用执法辅助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第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下列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在行政执法责任区协助开展行政检查、巡查;
3.协助预防、劝阻、制止行政执法责任区中的违法行为;
4.协助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5.协助调查取证;
6.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7.协助督促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8.完成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二)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三)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
(四)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
(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七)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听从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招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制定招用方案,经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退役军人可以按照相关要求适当放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六)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资格和身体条件。
(七)国家、省、市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公开招用时,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招用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具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用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公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情形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招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被招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保险待遇以及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其及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参照《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遵章守纪、工作绩效、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使用、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等用人单位、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胸牌、臂章等标识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有明显区别。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标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样式。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接受并处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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